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普通招生录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代码、类型与地址。
学校名称: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
国标代码:4136013776
办学类型:全日制本科高校(民办)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大道8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制度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设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主要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办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委会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将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无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情况,在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科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备注 |
1 | 310203 | 软件工程技术 | 25300 |
|
2 | 310206 | 云计算技术 | 25300 |
|
3 | 310102 | 物联网工程技术 | 25300 |
|
4 | 310202 | 网络工程技术 | 25300 |
|
5 | 310301 | 现代通信工程 | 25300 |
|
6 | 3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25300 |
|
7 | 330303 | 大数据与审计 | 25300 |
|
8 | 370201 | 应用英语 | 25300 |
|
9 | 330202 | 金融科技应用 | 25300 |
|
10 | 360101 | 网络与新媒体 | 25300 |
|
11 | 360204 | 影视编导 | 28000 |
|
12 | 260303 | 智能控制技术 | 25300 |
|
13 | 310209 | 人工智能工程技术 | 25300 |
|
14 | 310208 | 虚拟现实技术 | 25300 |
|
15 | 350103 | 数字媒体艺术 | 28000 |
|
16 | 310205 | 大数据工程技术 | 25300 |
|
17 | 310207 | 信息安全与管理 | 25300 |
|
18 | 330701 | 电子商务 | 25300 |
|
19 | 220301 | 导航工程技术 | 25300 |
|
20 | 350106 | 环境艺术设计 | 28000 |
|
21 | 310212 | 区块链技术 | 36000 |
|
第十条 专科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备注 |
1 | 510202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13800 |
|
2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13800 |
|
3 | 570102 | 学前教育 | 13800 |
|
4 | 510208 |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 13800 |
|
5 | 510215 | 动漫制作技术 | 13800 |
|
6 | 550113 | 广告艺术设计 | 13800 |
|
7 | 510204 | 数字媒体技术 | 13800 |
|
8 | 560204 | 影视编导 | 13800 |
|
9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13800 |
|
10 | 530704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13800 |
|
11 | 510213 | 移动应用开发 | 13800 |
|
12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13800 |
|
13 | 530701 | 电子商务 | 13800 |
|
14 | 550106 | 环境艺术设计 | 13800 |
|
15 | 460609 | 无人机应用技术 | 13800 |
|
16 | 570312 |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 | 14800 |
|
17 | 460305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14800 |
|
18 | 510212 | 区块链技术应用 | 16000 |
|
19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16500 |
|
20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16500 |
|
21 | 510203 | 软件技术 | 16500 |
|
22 | 530702 | 跨境电子商务 | 16500 |
|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批复、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执行,中途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要求实施。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学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对于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遵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体类专业文理兼收,不单独设立校考,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承认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者联考成绩,按所在生源省份高考投档录取规则执行遵循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在进档的同类专业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遇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应用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职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已录取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补等多元的资助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对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全额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退学退费办法:若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我校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791-83792888、837929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jxuspt.com/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jxuspt.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ahead-edu
监督部门: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83792051
举报邮箱:604555405@qq.com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所有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程序、录取结果、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在学校招生官网公开。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