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阳光招生。在根据招生计划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准则,分专业录取,无专业级差。 艺术类(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二)绘画、摄影、雕塑、公共艺术、产品设计、动画、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文物保护与修复: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合格。使用生源所在地投档成绩录取(本类所含专业录取时统一划线后,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和调剂) 艺术类(三)表演(影视与话剧表演)、表演(时尚表演与推广)、流行舞蹈(街舞)、流行舞蹈(国际标准舞)、流行音乐(流行演唱)、流行音乐(流行器乐)、播音与主持艺术:相关专业对应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使用生源所在地投档成绩录取(本类所含专业在录取时不调剂) 艺术类(四)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本类所含专业录取时统一划线后,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和调剂) (普通类)文化产业管理: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备注: 1.上述录取规则均以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省统考专业成绩符合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本科投档要求为前提。各省市考试院或本校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分省计划中实行平行志愿的,以生源所在地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3.我校组织校考的各专业不作分省计划,按照录取规则全国统一排序录取。校考专业录取时,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各专业文理兼收,艺术类不分文理的专业录取时文化成绩的计算不考虑文理科之间的分值差别。 4.录取时如遇投档成绩相同,使用生源所在地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校考专业如遇校考专业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美术与设计学类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生源所在地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上述单科成绩按满分150分折算。 5.艺术类(三)各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其所属统考科类。 6.调剂原则:对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分数高低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对不服从调剂或填报专业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予以退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