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肥师范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合肥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安徽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国标代码:14098。学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688号(锦绣校区),合肥市黄麓科教园区书香路(滨湖校区),合肥市金寨路327号(三孝口校区)。
第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统筹兼顾校内各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及生源状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没有预留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清),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3分及以上(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150分制)。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爱尔兰高校合作培养制药工程专业(3+1)学生。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考生在高考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各模块录取,具体如下:
1.美术学、设计学类、动画专业按“模块七”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按“模块八”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在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艺术类综合分达到安徽省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模块八”主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主项成绩相同时,综合分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省外考生根据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考生在高考文化课、综合分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体育类高考综合分录取。省外考生根据生源省份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录取原则详见《合肥师范学院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审核。对于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于体检结果不符合专业报考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方案,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照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形成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各类社会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融合的助学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提交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等程序申请相关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合肥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51-63674808;62836350(暑假期间)
学校网址:www.hfn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zsb.hfn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合肥师范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执行相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