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校名、类型、层次、学制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制:3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三章 隶属关系、代码、法人代表
第九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法人代表:熊绪。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2023年39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水利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2023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单独招生及“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中职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考生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十五条 按投档规则档案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 费:5000元/年/生。
住宿费:1080元/年/生。
第八章 学生奖助贷
第二十条 在校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奖学金(3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2)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3)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高额度12000元/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5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退役入学、退役复学的在籍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和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5000元/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网址:http://www.cjit.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cjit.edu.cn/
咨询QQ:800866399
第二十六条 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C出口出;乘公交905、908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901到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